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相关资料图)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何谓民事法律关系呢?简单的说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要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必须是生效的行为,那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生效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该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律解读
关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呢?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即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其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效力。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必须是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当事人非自愿的决定的情况。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必须满足该项规定才有效,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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