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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梁嘉琳:有药企通过“知识付费”行贿,警惕医疗腐败变种

来源:中新经纬    时间:2023-08-17 14:41:00

中新经纬8月17日电 (王玉玲)反腐,是医药圈近期最热的话题。国家卫健委近期表示,反腐已在医药行业形成广泛共识,集中整治正在稳步开展。如何理解本轮医药反腐?

中新经纬与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梁嘉琳进行了对话,他在2022年受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委托,承担了“医疗/医药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课题,对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构建不能腐、不想腐、不敢腐的医疗与医药环境进行了研讨。以下是采访实录,内容有所删减。

中新经纬:本次反腐行动,首次提出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怎么理解全领域?


(相关资料图)

梁嘉琳:一方面,反腐要打破存量的既得利益,鉴于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是合谋关系,要行贿、受贿一起抓。倡廉要形成新的利益均衡。医疗、医药也要同步推进合规建设,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医药产业/企业的合规体系。

此前医药反腐是医药卫生相关监管部门独立进行,更多是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这一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开展。

以往大家认为,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不应视为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但从眼前来看,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中就包括了商业贿赂。对于市场监管总局来说,内资与外资医药企业,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没有区别,都可以视为市场主体接受调查。

中新经纬:如何理解反腐要上下游全链条展开?

梁嘉琳:药品领域的腐败,需要从上中下游进行全链条监管。

现在,医药领域的腐败已从传统的药品购销领域,转向生产领域。例如,2022年,国家医保局查出广药白云山虚增原料药价格和虚抬药价套取巨额资金,这是典型生产领域的腐败。

除此之外,腐败还有了很多翻新变种。

例如,涉及上游的研发端,既然国家大力支持临床科研成果转化,一些企业就打起歪主意,通过支付超额的专利费用,来实施利益输送,简言之,就是高价买医生团队的专利。

在操作手段上,企业利用国家政策买通第三方专利评估机构,把某些医生研发出来的专利,甚至只是将已有专利假借某些医生名义申报,再将专利价格抬高,这种方式在医药行业相对比较少,器械领域比较常见。

还有企业通过中间方进行利益输送。

比如通过互联网医疗,一些地区规定,部分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些企业利用这一政策向医生进行利益输送。

还有“知识付费”,一些信息化厂商让医药企业购买其信息系统,美其名曰“知识付费平台”或“健康科普平台”,让医生把讲课视频放到平台上,医药企业根据平台的粉丝量、点击量等向医生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但对网络视听数据实施造假,远比线下容易得多,可以通过虚高支付“知识付费”的(虚假)劳务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由此可见,在腐败中,有各种各样的翻新变种。有关部门所指的全链条,就是要对腐败产业链上下游以及第三方服务商进行全面打击。

中新经纬:现在医药反腐的声量很大,具体到实施层面有哪些治理工具?

梁嘉琳:从治理工具来看,本次医药反腐的“杀手锏”,就是大数据,首次系统使用包括纪检、税务、医保、卫生在内的大数据,这直接决定了抓与不抓、先抓后抓、抓多抓少。

以税务数据为例,要查处通过现金方式向医生进行利益输送比较困难。但现金利益输送的源头是,资金必须取现,这就涉及在会计上以什么名目、理由取现。

此外,还涉及避税。如果所有取现都要缴税的话,可能医药企业从医生多开处方中获得的商业回报,会填不上税款。因此,很多带金销售的企业会通过虚开、虚增发票的方式进行避税。

在2023年“金税四期”实施之后,国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大数据,可以快速、全面锁定医药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形式合规”但“实质不合规”的行为。

再以医保大数据为例,还有一些医药企业在商业贿赂中,涉嫌侵占医保资金,通过医院信息系统联通,可以监测到医疗机构是否涉嫌欺诈骗保。今年五月初,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全国范围已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

中新经纬:从国家卫健委披露的数据来看,2022年全国医疗机构有43.5%亏损,亏损额超过1万亿元。有人认为,现在这个阶段不应该搞反腐,您怎么看?

梁嘉琳:这个逻辑是有严重问题的。为什么要反腐?除了侵犯公共利益以外,腐败的获益在利益集团内部的分赃也是不均匀的。

现在受反腐行动影响最大,或者说利益最为受损的,基本是一些省级医院或地级市院长、科主任。我们课题组此前曾对涉及腐败的医务人员画像进行分析,发现拥有药品准入权、行政管理权的领导书记,以及药剂科主任、设备科主任,这些属于廉政的高危岗位——他们并不是一线的医护工作者。

现在医院内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反腐有助于打破贫富差距,而不是加剧医务工作者困难。

中新经纬: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反腐后的市场格局会如何演变?

梁嘉琳:本轮反腐行动,反的不是医药销售行为,更不是医药创新的目标,反的是部分企业将销售费用翻新变种用于利益输送的行为。这类企业药品价值较低,本应该被市场淘汰。

这部分不正当竞争的药企被清理出市场之后,有助于真正有高价值的药品占领市场。反腐在短期内对全行业有所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鼓励医药创新,有助于医药代表回归医学知识传播本职,有助于院企关系回归学术交流本质。

中新经纬:最近大家对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率关注度很高,从反腐角度来看,以后会对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做标准要求吗?

梁嘉琳:我不知道会不会,但我不这样主张。

根据我们对上百种类的医药商业贿赂案例进行研究,无论如何隐形实施、翻新变种,医疗/医药腐败均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资金的接收方是药企处方准入的关键决策人;第二,资金的支付金额与处方量直接或间接地挂钩;第三,资金的支付超过了行业公允的标准。

很多人喜欢拿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数据说事。但销售费用高不等同于带金销售高,更不等同于违法的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这是因为——第一,销售费用里面还涉及支付给多层分销结构的费用,以及向第三方CSO(医药合同销售组织)等支付的费用。

第二,即便是支付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部分的销售费用,也不能等同于商业贿赂,其中也有合理的学术推广部分。国家卫健委已经明确,规范召开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

第三,此外,医药腐败已经从药品的购销环节蔓延到生产环节乃至研发环节。现在很多企业利益输送的名目已不再是“销售费用”,而是研发费用、专利费用等。

中新经纬:有人认为,跟能源、金融等其他领域相比,医疗领域占GDP的比重不高,全行业腐败的绝对金额不大,为什么要重点查处?

梁嘉琳:医疗卫生服务性质的本身决定其必须为全社会的健康服务,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药品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商品,又是关系到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特殊民生产品”。因此,国家医保局成立之后,在坚持药品市场化定价的大原则之下,采取了多种方法去间接地调控药品终端零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和医保跟其他行业反腐逻辑不同。别的行业是能够将“蛋糕做大”(一次分配),一定程度的腐败在世界各国都难以消除。然而,医疗与医药行业天生就是来“分蛋糕”(二次分配)的,它的属性决定其控费要求更高,当传统的控费手段,如日常监管、行业自律无法完全奏效时,就需要动用反腐行动这样的雷霆手段。

中新经纬:现在医药企业的合规化建设如何?您有何建议?

梁嘉琳:我强烈建议,要解决内资和外资医药企业适用的合规准则不一致的问题。

现在,中国药企使用的合规准则是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外资医药企业使用的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 (RDPAC)发布的《RDPAC行业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版)。

就效力来看,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合规准则是非强制性的,可以选择不参与或不依从,规范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

而一些全球性医药企业会有自身反商业贿赂的合规要求,医药企业的全球总部会对中国区进行抽查。医药企业内部的合规部门和销售部门某种程度上是博弈关系,会开除医药代表,也会把认为有“白手套”嫌疑的行业学(协)会拉入黑名单。

对内、外资医药企业合规要求的不一致,从经济学角度讲,会带来一种“逆淘汰”。管得松的企业将有更大的利益输送空间,受益于不正当竞争,它会带动更多企业效仿,一旦违法企业数量增多,全行业认为“法不责众”,导致合规指引沦为“摆设”。

中新经纬:现在医药反腐进入什么阶段?过往反腐历程中,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廉洁账户、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这次会有配套机制吗?

梁嘉琳:在如今的反腐高压下,仍有一些企业有侥幸心理,觉得反腐行动就是“抓典型”,只要不是行业内排名靠前的,或者不是销售费用率过高的,靠打点关系就能摆平,但事实并非如此。查处案件受很多因素影响,包括:是否符合“医疗/医药腐败三定律”、是否出现“内部人举报+媒体舆情”。

这一轮医药反腐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查自纠,第二阶段是集中整治,第三阶段就是复盘整改。第一阶段马上结束,接下来进入第二阶段。

需要提醒行业,查处腐败“翻新变种”的窗口期会越来越短,以前企业“钻空子”,还有1—2年的窗口期。但是未来,一些挑头钻空子的企业,会被视为对抗监管顶风作案,要从严从重从快地惩处。

对于配套机制,医药反腐的第三阶段就是总结和制度建设,建议由国家层面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医药企业合规建设的更高规格指导意见。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王玉玲:wangyul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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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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