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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条件
江苏省规定,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怎么样算高温作业呢?
A: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常见的高温作业人员包括:夏季露天作业的港口、码头货物搬运的物流业从业人员,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高温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使用烘箱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人员,电池制造业中的熔铸岗位人员,塑料制品业中的注塑成型岗位人员,食品制造业中的油料烘榨、食盐干燥、糕点烘烤人员,饮料制造业中的原料蒸煮、酒精糖化岗位人员,烟草加工业中的烟叶干燥、烟丝烘干岗位人员以及蒸汽供应行业的锅炉房人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
(1)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40度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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